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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号(关于进口韩国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),以下为公告内容:

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(以下称"中方")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(以下称"乌方")有关乌兹别克斯坦樱桃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,即日起,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樱桃干进口。

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(以下称中方)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(以下称伊方)有关伊朗鲜食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,即日起,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猕猴桃进口。

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(以下称中方)与冰岛共和国产业部(以下称冰方)有关冰岛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,即日起,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冰岛野生水产品进口:

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(以下称中方)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(以下称俄方)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,即日起,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绿豆进口:

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(以下称中方)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(以下称老方)有关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,即日起,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鲜食榴莲进口。